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创新论坛·“标识性概念”系列讲座第45讲
2026年10月26日下午,“标识性概念”系列讲座第四十五讲“齐民”,在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南校园锡昌堂103讲学厅举行。本期讲座由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刘志伟教授主讲,中山大学人文学部副主任、历史学系曹家齐教授主持。
曹家齐教授介绍,刘志伟教授深耕明清社会经济史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是历史人类学“华南学派”的核心学者,亦是中山大学文科的标识性学者。曹家齐教授评价其治学能够贯通古今中国,视角独到、立意高远,并能不断拓展学术边界。此前,刘志伟教授已在本系列讲座第二讲揭示了“食货”中所蕴含的传统中国政治经济原理。曹教授提示诸位,刘教授本次所论之“齐民”,将与大家以往的理解有所不同。
一、“齐等”非“平等”
讲座伊始,刘志伟教授指出,“齐民”是中国本土特有的概念。在现代著作的翻译中,“齐民”常被对译为“公民”“平民”,乃至“市民”。这表明,“齐民”本身是一个难以被翻译的概念。一种文化、一个社会最独特的概念,无法译成外文,也很难译成同一种语言的现代文字。就字面看,“齐”即整齐平等,似乎与今日所言公民、国民、平民意思相近。但刘志伟教授强调,“‘齐民’不是一种抽象的人人平等的身份,它是一套在王朝国家的‘编户’体制下、由礼仪秩序来维系的社会身份。由这种身份秩序所构成的社会,姑且称之为‘齐民社会’——它最根本的特质,就是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同构。”不同于常见的训诂考究路径,本讲侧重将“齐民”置于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整体框架中进行阐释。
裴骃《史记集解》引如淳之说,以“齐等无有卑贱”释“齐民”,这一训释易使后世将“齐民”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刘志伟教授指出,解读这一概念首先应当辨析古汉语中“人”与“民”的差异:在《淮南鸿烈·俶真训》中“齐民”是和鸟兽异类相对的“人”;而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则是和贵族阶层相对的普通民众。尤为关键的是,古籍中多见“齐民”与“编户”连文,“编户”成为理解“齐民”的前提性概念。换言之,齐民的齐等,并非指人格的平等,而是指国家名籍上一个编户单元的齐等。“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等恰恰说明“编户齐民”多指社会地位低下、须向君主供输财货、承担赋役的民众。
刘志伟教授进一步把“编户”的内涵归纳为四点:被编制、登名籍、入体系、供义务。申言之,民众被收编后,登记在国家的户籍册里,由此获得制度化的文字身份,继而进入一个层级化的国家管理体系之中,承担着为君主、国家提供人力、物力、资源的义务。一个人一旦成为编户,就不再是游离于国家之外的个体,而是国家这台庞大机器上一个确定的、可以调用的位置。在他看来,这是中国传统秩序中基础且影响深远的原理。
二、齐民并不平等
既然人人齐一,社会就无从组织。刘志伟教授指出,社会必须分化,才能形成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因此齐民并不平等,至少有五个方面可以说明。
其一,齐民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编户之外历来有大量没有被收编的人,即“无籍之徒”。史书上或称之为流民、逃户,更多见的是盗贼,此外还有贱户、疍户等。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绝大部分人才被编入国家体制。那些不在国家户籍序列,也不在王朝贡赋体系中承担供应国家财政资源义务的人,不具备“齐民”身份,也无从谈论平等。编户与无籍之民的区分,是齐民社会不齐的基本方面。
其二,蛮夷流民与“化外之民”。齐民不只是“被编入户籍的人”,更是“被中国之教化齐整过的人”。所谓“齐”,含有“被教而齐”的意思。齐民之外,还有大量的“蛮夷戎狄”。他们在王朝体制下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都低于齐民。这一情形在广东尤为明显:明代以前,广东绝大部分生物意义上的人是“蛮夷”,真正的编户齐民很少。于是“齐民”与“非齐民”之间,横亘着一道文明与教化的分界。
其三,教化程度成为身份的依据。刘志伟教授提出,齐民身份需要经过教化。教化不一定识字读书,但要接受教化。科举制度实行以后,教育程度与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的联系日益紧密。从只接受宣讲圣谕,到识字受教,再到考试中举做官,不同的齐民之间,社会地位层次逐渐明晰。齐民这一看似统一的称谓之下,已经分化出等级森严的序列。
其四,阶级与贫富差异。刘志伟教授回应学界关于中国是等级社会还是阶级社会的讨论,引用司马迁《史记》中,“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指出财富不均、财富分化仍是齐民社会分化的基本面向。亦即,“齐”是名义上的,财富的悬殊才是日常的现实。
其五,户籍的人身控制技术。刘志伟教授认为,当今社会户口登记是一种权利,是为获得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但在传统社会中,编户体制是一套对君主制下臣民实行人身控制与奴役的制度。“人被登记、被编制,是为了让国家牢牢掌控每一个人,使每个人都成为贡赋体系里一个随时可以调用的单元。”他引用《管子》“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用以说明这一治理的彻底性,并反思了九十年代明清史研究对户籍制度的长期忽视。
三、国家秩序中的“齐”与“分”
刘志伟教授强调,“齐”是社会秩序意义上的齐,不是个人权利意义上的齐。所有被编户的人都整齐地纳入同一个贡赋体系,个人贫富、贵贱的差别在国家秩序中被抹平。因此,齐民社会与由“公民”“国民”构成的社会,在社会秩序与权力关系上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在此基础上,他阐释了王朝国家“管分”原理。君民关系,即圣王授予民众相应职分,民众则承担效力、服务于国家的义务。朱元璋所言,“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正是这一层意义上的“分”,近于今人所言“安分守己”之“分”。故《荀子·王制》记载:“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无分者人之大害,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国家即管分之器。
那么,管分之枢要如何实现?隋唐以降,六部制中的户部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具体管理户口、田土、赋役、贡献、婚配等事。刘志伟教授指出,古代中国没有财政部,也没有国土部,土地、人民、钱谷都归户部,因为它是通过管理“编户齐民”来间接管理生产与财政。汉儒徐干《中论·民数》有言:“民数周为国之本也。故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于王,王拜而受之,登于天府……”其意是说,先王掌握民众的准确数量,方能分派九职;户籍簿册献至君主,君主行礼拜受,上呈天子,由此户籍被赋予近乎天定秩序的意涵。而维系齐民则依靠周礼的“六乡六遂之法”,也就相当于今天的基层组织体系。
四、国家与社会同构
谈到国家与社会结构,刘志伟教授批评了流行的“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之说。他指出,研究者习惯把省、府、州、县的行政官僚层级称为“国家”,把乡里社的基层组织称为“基层社会”。然而,州县以下的所谓基层社会组织,同样是国家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属于同一体系。乡村的里社、保甲、乡约,看似“社会”自发组织,其实无一不在国家法度和礼仪的规范之下运作。它们的头目往往同时就是国家乡村事务的经手人——一边替国家催缴钱粮,一边主持乡里的礼俗教化。传统中国并非在国家之外另有一块自主的社会,而是国家与社会被编入统一的结构之中。齐民就是这个结构中最基本的单元。
刘志伟教授以明代里社为例说明。朱元璋定洪武礼制,规定“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里”是户籍管理单位,即黄册里甲制度,与周代六乡六遂之法相通。且这一套户籍编制与礼仪规范紧密结合,祭祀与教化合一,教化的内容是恭敬神明、和睦乡里、淳厚风俗。他提到,广东乡村至今仍可见“社坛”“社公”遗迹,有些村落一村不少于三十处。因此,不能把“里甲”只理解为户籍组织或赋役组织,它同时也是乡村礼仪制度。
他还辨析了“社会”二字。中国的“社会”由“社”与“会”合成。王者为群姓立社,国家之社至今仍有遗存;大夫以下成群立社称“置社”,即乡村立社。“书社”即“书其社之人于民籍”,仍含编户之意。“会”则是聚集之义。这些看似“社会”的组织,其实都在国家法度与礼仪规范下运作,首领是乡村事务的经手人,职责主要是催缴钱粮与主持乡里礼俗教化。齐民社会里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形态,二者难以区分。
五、明清以后的网状社会与延续
民间聚集在官方看来是“聚众”,须加规范。刘志伟教授指出,明清以后民间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会社,其合法性至少须具备三者之一。第一,成为国家制度运行的辅助,如钱粮赋税征收组织。第二,文化价值与官方正统政治理念一致,如民间书院。第三,承担国家期待的社会控制职能,如清代中期以后大量出现的慈善组织。满足条件方可获得国家授权,否则即被视为造反。他把这种形态称为“网状社会”,即社会控制模式碎片化与网状化叠加,社会控制不再只依赖单一的国家体系。
他认为,这一转变与贡赋体系运作方式的变化相关,四个方面的力量尤为关键。户籍制度发生变革,登记对象不再是真实的人与家庭;文化议程改变,礼仪秩序下移、科举普及,地方社会获得新的合法性空间;城乡社会广泛发生地方社会自治化的进程;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体系形成。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市场与货币进入贡赋运作,明代一条鞭法改为按财产折银缴纳税收。人不再直接以力役的形式被国家征用,而是以货币的形式与国家发生贡赋关系。由此生长出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民间社会趋向自治化。
但刘志伟教授强调,同构性仍在延续。礼仪秩序与行政法律规范持续下沉,出现所谓“庶民化”,国家和齐民社会的同构性在更稳固的基础上延续。他总结道,“游离于国家架构之外的社会因素,背后仍以国家的意识形态和礼仪秩序为结构性支撑。表面的松解,未必等于结构的瓦解。”这一论断,正是他与同仁数十载研究的着力点。
六、断裂与延续:旧秩序解体,新秩序难产
讲座最后,刘志伟教授把视野拉向近代。他指出,科举废除的影响极其深远。科举是维系政府对人的控制的重要机制。辛亥以后,君主国家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多被废除,皇权被推翻,旧的编户制度瓦解。在新秩序尚未重构完善的处境下,旧的结构并没有真正被新的东西所取代。齐民社会仍在运转——千百年延续的编户传统、人情网络、地方秩序,自动填补制度的真空。
近代以来社会的演变不是线性变化,而是在旧秩序解体与新秩序重构之间不断延续与变形。刘志伟教授回忆八九十年代学界热衷讨论取消户籍制度,如今却意识到这一制度一旦取消,许多事务反而难以展开。他坦言,自己从思想解放运动一路走来,越来越认识到旧秩序和新秩序之间延续的重要性,这也是他几十年研究的思考所在。
七、评议与讨论
讲座尾声,曹家齐教授对刘志伟教授融通古今的学术视野深表推许。他进而剖析,当下不少研究者研究中国问题,却难以真切理解中国的三点缘由:一,近代以来由西方主导的学术话语所造成的认知隔阂;二,研究视野碎片化,仅聚焦中国历史的局部;三,未能把握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曹家齐教授还援引《桃花源记》、萧何收秦图籍户籍、《资治通鉴》中司马光有关“名分”的论述等史料,凸显“齐民”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标识性意义。
中山大学人文学部副主任、哲学系吴重庆教授提出传统里社制度如何处置村落大小悬殊、聚居与散居混杂的复杂情形?刘志伟教授就此回应,其原理仍与周礼六乡六遂之制相同。唐以前,人与空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具备较为明确的对应关系,虽然汉代情况较复杂。而明代里甲制与现实中的村社单元并不对应,朱元璋“物不出本都”的规定,恰恰揭示出规整的制度设计和基层社会实际单元之间存在差距。一条鞭法推行以后,一户名下可涵盖数千人,也不影响整体机制的运作。户籍系统只承担稽查、找人的功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乡村中间势力。因此读这些材料,应把握其原理性。
博雅学院肖文明教授指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在社会学、政治学领域影响深远。他提到本场讲座的两组命题:“社会是国家的延伸” 属于较强的论断;而“社会之网既不完全在国家之内,也未脱离国家”则是相对弱化的表述。并就此发问,两组命题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矛盾。刘志伟教授回应称,该理解大体并无偏差,但相关表述仍有待斟酌。“延伸”仍是二分思维,应当说整套国家体制本就包括被称为社会的系统。他同时补充道,学界对宋代以前社会的实际形态并不真知,讨论宋以前的社会时,基本是拿国家系统来展开的,而明清史料中所呈现的社会样貌,宋以前未必如此,因此相关推论应当持存疑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