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哲学讲坛第19期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6-10

奥特弗里德·赫费教授主讲实践哲学讲坛第19期

2019年10月23日下午在中山大学锡昌堂103室举行。主讲人是图宾根大学教授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öffe),论坛由中山大学徐长福教授主持,江璐副教授评论。

赫费教授认为,当下的脑科学研究提供了我们认识我们思维机制的生理基础诸多途径,极大拓展了我们对自身的认识和发掘的可能。不过,就因果关系和自由意志而言, 我们仍可以看到这里存在着一个自然和理性纠缠不清的迷局。 在这个问题上康德哲学不仅不是一个过时的道德理想, 反而是一个基础的认识批判。并且,它不仅已经提供了认知科学研究所依赖的因果关系的一个本质的阐明,也给补足了一个它尚没有充分领会的规范建构。 就此而言, 一门正当其时的科学也还是有必要就教一门成熟深远的哲学。

赫费教授讲座的主题是,意志自由和脑科学研究——一个康德视角的审视。讲座结束后,中山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对赫费教授提出了许多问题,并一起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讨论的问题如下:

第一个提问:自由是在普遍的意义上去遵循理性最高的法则,而不是限制在某个原子化的行为上。不自由是源于感性。问题是,自由是比遵循理性法则最高的东西,是不是我不遵守理性就一定会堕入不自由当中。第二个问题是,我是不是因为不自由被规定我才获得自由成为人的,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些悖论。

赫费教授:首先,和非理性是一点关系都没有的。康德只有一个理性,这个理性只是在不同的应用当中成为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意志自由只限制在实践理性的应用上面,它和非理性的东西没有任何关联。自由意志本身就是一个理性的东西。第二个讨论就是说人是一个潜在的自由的人,人们就是在自己的教化的过程中,通过自律,通过文化,通过不同的阶段,一直上升到意志自由和道德的阶段,他才真正成为人。所以一个人只是潜在的是一个人,我们都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自由意志的三个层面都是和理性相关的,但是是不同程度上的自由,它们和非理性都没有什么关联。

第二个提问:赫费教授的这篇文章主要是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来谈的。我记得赫费教授针对当代数学、物理学的发展做出了很对回应,康德的时空观是先验的理论,而这种科学都是经验的理论。是不是在脑科学和认知科学对意志的研究中也会有这个问题呢,就是它们是否能够触及意志的内核呢?第二个问题是,康德要限制知识,为信仰留出地盘,自由应该是实践理性的领域,而自然科学属于经验的领域,我怀疑今天的自然科学到底能够为自由意志的研究贡献多少。而事实上,在心灵哲学中有一股物理主义和行为主义的思潮,我想问,意志自由真的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所否证呢?还是如康德所说,只能由实践理性来确定?

赫费教授:我为康德作辩护其实也不能说是辩护。我想指出康德指出自然科学的研究和哲学研究是处在两个不同的阶段或层面上的。所以康德就把研究的领域给分割了。我并不是想说康德是一个更好的数学家,我的意思是哲学家作哲学家的事情,自然科学家做自然科学家的事情。从而康德不仅为哲学家保留了权利,也给自然科学家保留了自留地。像斯宾诺莎这些以前的哲学家总觉得哲学还可以干涉自然科学的研究,但在这里康德把二者的分工区分开来了。至于后面一个问题,物理主义和行为主义当然是分析式的心灵哲学的两个主要潮流,但这是非常遗憾的,因为分析式的心灵哲学它的建基人是赖尔,而赖尔是从休谟出发的。所以分析式的心灵哲学有一个预设,就是经验主义者的预设,但是现在我们也可以为心灵哲学开启另外一个视角。赖尔没有读过康德,或者读的不够深入,他也不知道黑格尔,其实一个康德主义者或是黑格尔主义者同样也能成为一个很好的心灵哲学家,这样也能为心灵哲学带来一些更多的或者更好的视野。

第三个提问:自由是否从根本上而言是否是一个自我在自身中可以确认的一个现象或者说能力?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这个现象或者能力是否在客观上,在他人身上是否有这样一种能力?脑神经科学认为,当我们在进行客观观察时,我们观察到一种客观知识,在他人身上或者在动物身上,在自然世界是没有自由的现象或能力的。也就是说,自由里面一定要包含一个向自我显现这样一个因素,一个东西向自我显现就是一种第一人称视角的认识或知识,但是客观知识可能是第三者的视角,这种客观知识实际上是不能证伪向自我显现这种第一人称的知识的。这个想法是否可行?

赫费教授:这是一个很好的论据,但这并不是一个充足的论据。因为虽然区分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的知识在哲学讨论当中页经常出现。但我们还要考虑自由概念的社会性。比如说,我们只要看到刑法的追责的可能性就在于我们预设了他人的意志自由就行了。民法的民事责任追责也是预设了人的自由意志的。所以,它还有一个更广的层面,不仅是从第一人称,它还有第三人称。我们需要从更多的东西来讨论自由这个概念。

第四个提问:第一个问题是,脑科学似乎把自由意志理解成一种效果因,我的意思是,康德不是这种理解。我们是否可以利用亚里士多德另外两个因果概念即目的因和形式因去理解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第二个问题,英语学界经常说,如果不用自由意志概念,我们就没法对责任进行奠基。我认为这个论证是会引起误解的。Responsbility这个词其实是有歧义的。我的理解是,亚里士多德讨论过的“自愿的”这个概念其实已经可以为责任奠定基础了。但这个自由概念不是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我想问教授我这样理解是否是正确的。

赫费教授:第一个涉及到四因说,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我认为是绕远路了,没有太大必要把亚里士多德的讨论引入到康德中。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杨老师讲的非常好的一点就是把亚里士多德的“自愿”讨论提出来了。这个讨论非常优美,其实就是想看人的责任应该在哪里,意志自由怎么在行动当中去寻找它,还有就是说在人的法律关切当中起到什么作用。我们现在讨论到责任问题的话,都会提到这么一个源头。当然,这么一个自愿的概念对于无论德国还是欧洲其他国家的刑法来说都还不足够强,就杨老师提到的负责的问题,英文的responsibility和德文对应的两个词,词根都是一样的,都是回应的意思。如果对词意进行分析,我认为,英语的多重含义和德语的多重含义应该是相对应的,所以我觉得这一点还是有待切磋的。

第五个提问:谢谢赫费教授的演讲。有一个小问题,就是赫费教授有讲到,定言命令作为伦理的标准,它是人类命令的最高形式,是实践理性的完全体现。在英语世界里最有影响的实用主义也好,交往伦理学也好,也不得不承认定言律令是最高的道德标准。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康德的定言律令没有在人的实践中像实用主义或者功利主义一样占据最有影响的位置呢?

赫费教授:这个映像可能不符合实际。其实,在英语世界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就回溯到了康德,现在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实践哲学也是康德主义的新的形态。再看我们日常生活,其实有很多问题是实用主义没办法解决的,比如说涉及到欺骗。我们都觉得欺骗是错的,这不能由实用主义来为我们这一道德认同奠基。举一个例子,在一个国家出现了很多连环谋杀案,大家陷入恐慌,如果这个国家随便找一个做替罪羊,使得人民可以稳定情绪,这在功利或是效益上可能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大家都觉得这是不应当的。所以功利主义能够解决的伦理问题还是有限的,还有中央法典里面也说过,不能强行使人去做某事,因为这涉及到自由意志的问题。穆勒在实用主义的书上第五章费了很大劲解释公义这个概念,justice这个概念其实是人们共同生活的一个基本思想,所以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是没办法得到很好解释的。公义的思想是一切的奠基。而在之后衍生出来的一些问题是可以用功利主义来进行解释的。

在我自己的学习过程中间,康德是代表做人的高度的哲学家。我们要经常地学习康德,我们才能知道我们在做人上该往哪里去努力。这是第一层意思,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感谢赫费教授为我们重新明确做人的高度。第二层意思就是开始我讲的,就是康德教哲学说德语,我非常高兴看到在我们讲座中间,我们的老师,同学用康德说的德语来跟我们的康德专家来一起交流。我感觉到特别地高兴。从大家的表现看到中国的哲学未来的希望。我最后想表现一个愿望,康德教哲学说德语,也不过一百年的事,我非常希望有一天,在座的各位,到德国去的时候,去图宾根的时候,你们说汉语,他们也有年轻的学者、学生用汉语跟你们说哲学,到那个程度,中国的哲学就强大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