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仙实践哲学研习会第77期
2025年6月11日,逸仙实践哲学研习会第77期在中山大学南校园锡昌堂420课室举行。本期研习会由中山大学哲学系黄涛副教授主讲,主题为“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结合——从德国观念论的观点看”,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东辉教授、中山大学哲学系暨马哲所龙霞副教授担任评论人,中山大学哲学系暨马哲所王兴赛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王兴赛在开场环节中,首先向线上线下与会师生致以诚挚欢迎,接着对主讲人和评论人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他介绍了黄涛副教授的研究方向,指出其跨法学、哲学的研究背景,尤其在德国观念论、伦理学与政治哲学领域所做的工作。本次讲座主题聚焦法哲学的核心命题,旨在从德国古典哲学视角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评论人张东辉教授专研德国古典哲学,著有《德国古典哲学中的道德与法权》),龙霞副教授深耕马克思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规范理论等。期待两位评论人与主讲人进行深度对话。
讲座从现代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主张切入。实证主义者(如奥斯丁、哈特)坚持“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则是另一回事”(恶法亦法),认为分离能维护法律权威并避免道德判断消解法律效力。但黄涛指出,实证主义存在根本矛盾:一方面强调分离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承认道德对法律发展的实际影响(如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且未能清晰论证分离的哲学基础。分离观实则依赖奥斯丁“法律即主权者命令”的前提,一旦该前提被哈特放弃,分离的根基即动摇。当代实证主义分裂为“排他性”与“包容性”两派,恰暴露其理论困境。
为探寻分离的先天根据,讲座转向德国观念论法哲学。黄涛提出,康德、费希特、黑格尔通过“权利(法权)概念的先验演绎”,独立于经验地论证了人与人必然结合进入法律关系,为分离提供了实证主义不及的哲学奠基。青年谢林的文章《自然权力新演绎》(1795)首次体系化呈现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统一结构,预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框架:法权学说(外在强制)与德行学说(内在动机)同属道德哲学,但解决“绝对意志”(个体性与普遍性一致)的路径不同——法权通过缔造“带个体意志的普遍意志”,伦理通过缔造“带普遍意志的个体意志”。康德形式上区分二者(法权重合法性,道德重道德性),但《永久和平论》及《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暗示法律是道德实现的基础(伦理共同体需政治共同体支撑)。费希特则彻底主张法权独立于道德规律,《自然法权基础》强调法权仅规范外在行为,无需道德动机。
德国观念论暗含“道德法律化”线索。费希特后期思想中,道德生活日益与法律生活融合:《伦理学体系》将《自然法权基础》的义务内化,强调道德必须着眼于共同体生活,“伦理义务成为内化的法权义务”。至黑格尔,道德被彻底吸纳为法律体系的内在环节,《法哲学原理》中“道德”篇成为抽象法向伦理阶段过渡的枢纽:道德阶段的权利(如福利权、紧急避难权)超越抽象人格,指向“他人的福利”乃至“一切人的福利”,生命权被提升至最高地位(高于财产权)。但道德的主观性(良心)易陷入空洞或伪善,必须向“伦理”阶段过渡。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构成的伦理实体中,法律与道德达成辩证统一:公民的“正直生活”和“爱国主义”体现为法律生活同时是道德生活。现代国家因此兼具制度性与道德性,个体的自由在伦理共同体中获得现实性。
结语指出,法律实证主义将分离视为教条,未理解二者在德国观念论视野下深层的辩证统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仅在经验层面成立,在精神层面(自我意识)则必然结合:权利概念在自我意识层面建立的相互关系,恰好满足道德概念对主体间关系的需求,并使关系获得“指向他人福利”的实质内容。这种统一揭示共同体的本质——法律是伦理精神的客观化,道德是法律生活的内在要素。德国观念论通过对分离的先天论证及在伦理层面的统一,为解决法律与道德关系提供了超越实证主义的深刻方案,对克服法律专制或道德虚无主义具有重要启示。
报告结束后,两位评论人先后发言。张东辉对黄涛的讲座提出三点意见:首先认为研究框架失衡,过度侧重谢林早期短篇论文而忽视黑格尔用“伦理”概念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系统性综合;其次指出,“先验演绎”在黑格尔体系中已被辩证法的历史生成逻辑所扬弃;最后强调,需区分法律与道德从古希腊自然伦理中的共同分离与现代性语境下的彼此分化,唯此才能触及二者在伦理实体中的根本统一。黄涛回应称,谢林论文具有学术史开创性,其首次体系化论证法律道德关系结构,黑格尔虽批判先验哲学,但其法哲学中的历史辩证法本质仍是独立于经验的精神演绎,费希特明确提出的演绎路径与黑格尔的历史展开共同构成一以贯之的学理线索。
龙霞质疑法律实证主义与德国观念论对“法律与道德分离”探讨的层面差异:前者属法理学范畴,聚焦实定法效力,主张法律效力判断无需道德评价;后者始终在自然法传统内讨论分离与统一,核心是伦理效力,二者问题性质不同。黄涛回应指出,回归德国观念论是因法律实证主义窄化了讨论,而观念论揭示了更深刻的现代性危机——道德被法律吸纳导致个体内在空间消亡。并认为,我们需要保留独立于共同生活的个体道德维度,否则将丧失批判实定法的能力。
评论环节结束后,黄涛与在场师生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现场师生的核心问题集中在:1.现代社会能否存续个体道德?2.共同体道德是否必然吞噬个体自主?黄涛在回应中聚焦个体独特性与共同体规范的深层冲突,承认其核心关切实为现代性中个体创造性能否抵御制度化道德的吞噬。黑格尔伦理国家理论虽构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美好图景,却可能压制非常规个体。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实践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徐长福指出,黑格尔法哲学(含道德与法律议题)与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均属“地上的”领域。解决此类问题需参照黑格尔体系,经艺术、宗教、哲学三阶段向“绝对精神”上升。
最后,主持人王兴赛进行总结,强调黄涛的研究虽未直接处理中国问题,但隐含此现实关怀。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