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哲学读书会第15期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12-02

  2018年11月8日,“实践哲学读书会”第15期在中山大学锡昌堂420室举行,本次读书会阅读的文本是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五章《马克思主义》,领读人是刘畅硕士生,主持人是邓伟生副研究员。

  刘畅首先介绍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这一学术流派。在20世纪80年代,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主题开始转向规范性政治哲学。其理论目的是,挖掘被传统马克思主义所忽略的规范性理论资源,重构一套能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相抗衡的左派平等主义政治哲学。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理论重构,他们放弃历史唯物主义,放弃阶级斗争学说,放弃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并认为,社会主义不一定是经济上必然的(inevitable),但是是道德上可欲的(desirable)。社会主义的理想具有道德正当性,是值得追求的,它比国家福利资本主义更加自由、正义或更民主。因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体现为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的批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指出了正义的三点缺陷。首先,共同体通过贯彻法律平等,并不能实现对其成员的平等对待。因为平等权利在运行时,只能确定一个局限性的视野。譬如,按劳分配把所有人都被当作劳动者,却忽略了他们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天赋。在现实中,为了确定对个体的平等关照,有无数个相关视野,每个视野都是有局限的,因此不可能事先确定采取哪一个视野。其次,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不关注更根本的生产问题。仅仅通过再分配的手段把生产资料拥有者的收入向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人进行转移,并不能消除阶级、剥削和利益冲突。因此就仍需要正义。比如,所有权并不仅使其拥有着获得更多收入,还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他人的生活。再分配机制也许可以使收入平等化,但资本家仍然有权决定工人如何支配其时间。事实上,罗尔斯和德沃金都把生产资料当作要按某种正义理论进行分配的社会资源。正义理念并不局限于收入问题。罗尔斯的“拥有财产的民主”理想要求某种更趋于平等的财产所有权。最后,真正优良的共同体根本就不需要正义。正义并非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有其意义,因为我们处于“正义的条件”(circumstances of justice)之中,该条件产生着只有通过正义原则来加以解决的冲突。该条件主要是:目标冲突;物质资源有限。如果我们能够或者消除至少二者之一,那么我们就不再需要法律平等的理论,不再需要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