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哲学读书会第4期
2017年5月23日下午,“实践哲学读书会”第4期在锡昌堂420室举行。本次读书会领读人是凌菲霞同学,共有20人左右参与,阅读的文本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第一章。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这里,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或正义原则。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社会,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罗尔斯认为,在这种原初状态下人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人们会选择两种正义原则,这两种原则处于一种“词典式序列”,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正义原则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他的正义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两个,而且这两个原则还有优先主次顺序。相比之下,功利主义、至善论只有一个单独的最后标准或原则,即功利或至善。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跟他的正义原则最大的区别就是优先性问题,功利主义把社会自然的偶然因素放在优先地位,把社会的满足总额放在第一位;相反,他的正义原则则把自然的权利和自由放在了首位。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又跟直觉主义不同,因为直觉主义的正义论停留在一批最后标准上就认为它们是不可追溯的,便止步不前,不再去寻找那种唯一的根本标准或原则。这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且易走向相对主义。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他试图从几个方面来限制直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